第八,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而之所以说它不是社会学的,是因为它认为社会学充满了太多的经验内容,因此在一般性和纯粹性方面是有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往往并非身体在场的,而是跨地域,甚至是跨语言和跨文化,彼此匿名的。
反过来说,如果有可能从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和立场来说明规范的性质是什么,那么就确实存在一种以规范为严格研究对象的描述社会学的可能性。由此,这个问题就被纳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框架之中进行讨论。法律社会学与社科法学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社科法学通过对个案纠纷中事实性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解释和强调,最大限度地超越甚至取消了法律规范在个体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性。规范主义的进路是要论证并遵守一种独立于内容的形式性规范为何是对的,从应然层面看,规范为何应该被遵守。更进一步地说,与传统的社群性习惯法不同,现代法律往往要超越这些不同的社群,主要针对的是个体在大型社会这个层次的生活和交往做出规定。
在此基础上,本文也将此种理论进路,与分析法学的权威进路、实践哲学面向的共享意向性进路等各种其他非规范的规范理论进行对照,进一步彰显了系统论法学进路的特性与优势。各种分化的社会预期既可能彼此兼容甚至强化,也会彼此竞争甚至冲突。图片 (二)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局限 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在技术的民主合法性和对世效力上存在局限性,即技术研发总是由技术精英所主导,而私人间契约如何具有对世效力进而为公共治理所采用?就元宇宙治理而言,则进一步体现在元宇宙的技术架构和运行规则来自设计者有目的的设计,元宇宙内的虚拟身份反映了该身份创造者的个人偏好,从而元宇宙的技术架构不能必然承诺中立性、虚拟身份不能必然保证平等性,以及执法机制并不必然最优。
由于元宇宙作为数字公地具有鲜明的公共性,从私人空间到网络社区再到真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交互联通的广阔公共空间,随着公共性逐步增强、风险性逐渐增加,私人间契约将不足以支撑元宇宙治理需求,由此就需要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形式的治理规则。元宇宙社区规则可能以社区公约、社区准则、智能合约等方式创制和实施,但不会改变其社会规范的性质。成熟的技术标准为法律所承认、写入法律文本之中,就变成了法律性规则。因此,谁掌握了构建和调整元宇宙底层逻辑和物理性规则的权力,也就掌握了对元宇宙内具体行为规则给予根本性干预的权力。
元宇宙的创建依赖于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这类规则直接关系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决定元宇宙的物理性规则,却又被包装成技术或者技术性商品,以技术中立性或者技术不可知论的方式掩盖了其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本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元宇宙领域大型科技公司在经济权力、信息权力、算法权力等方面巨大优势的关注。更重要的是,在元宇宙中履行政府监管职能依赖于平台技术支撑。
在一项技术产生和应用的过程中,形成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的速度相对较快。围绕为何治理、谁来治理、依据何种规则治理等治理要素,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在治理目的上强化法律干预的正当性论证,在治理主体上推进政府与平台的协同治理,在治理规则上重视技术性规则与法律性规则的有序衔接。政府监管元宇宙的必要性、方式和边界。上述二元区分,对于元宇宙这类复杂事物来说不够立体。
对于元宇宙这类新生事物,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持包容审慎监管态度,给予其良好发展空间,推动新业态发展。利用元宇宙实施洗钱,强奸、猥亵,传播淫秽物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以及实施恐怖主义相关犯罪。技术主导型的元宇宙治理模式,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技术架构非中立性、虚拟身份不平等性和智能执法并非最优等方面。其二,虚拟人的塑造是再身份化的过程。
通过民主立法、前瞻性立法、公正司法、程序正义、行政规制等方式及其功能区分,综合时间序列上的事前事中事后治理,合法性思维能够调和概率与伦理背后的正当性来源并将之纳入法治秩序。由此可见,元宇宙的底层逻辑和物理性规则来源于人为设计,承载着特定的设计目的和价值偏好,是元宇宙平台制度化决策的结果。
元宇宙本质上是技术人工物,技术非中立性的问题可能被进一步放大。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视角看,元宇宙社会层治理的法治化,应当着重考虑两类问题。
站在人类历史变迁和文明发展的宏观视野来看,元宇宙带来的挑战和困惑,恰恰是激发人类寻找更好的治理方式、创造更美好社会秩序的良好契机。引言 创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不竭动力。由于个体间存在学习和认知能力差别,信息技术发展也会扩大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之间在信息收集处理能力上的差异,因此马克·格兰特(Marc Galanter)指出的法律争议中的强势者和弱势者的对比仍将存在。例如,元宇宙中的智能合约在现实世界履行、以虚拟货币买卖现实世界的物品或者服务、虚拟世界中对现实主体的诽谤、元宇宙中社交网络机器人的行为等,都将直接影响现实世界的权利义务关系乃至政治秩序。对于此类情形,核心问题是法律是否应当干预、如何给予评价。本文认为,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技术性规则和法律性规则互相嵌入和融合,都是元宇宙治理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亦即,某个元宇宙社区或者组织体中的成员,可以通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自己制定规则并不断协商改进。实践中,相对于技术主导型模式描绘的图景,元宇宙平台在构建社区规则上呈现出务实性,重视社区规则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元宇宙市场与现实世界市场在商业层面应当是同一个统一市场,而政府的法治化监管对建立和维护统一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意义。有两类事例可进一步说明从法律干预自由之证成来思考这类问题的重要性。
强干涉的第二种是元宇宙中发生的行为方式或行为后果直接影响现实世界社会关系。例如,就内容规制而言,Roblox的社区准则(Community Standards)既包括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规则,如禁止用户讨论、描述或宣传非法或受到严格监管的活动,也包括平台自己创制的规则,如禁止描绘牵手、接吻、婚礼、约会等浪漫情景。
当前已经出现的虚拟偶像、虚拟教师、3D投影成像、AR(增强现实)导航等皆属此类。侧重元宇宙数字性、智能化的一面,更为强调元宇宙将通过区块链技术形成一种去中心化网络,其目标是没有政府的治理。1.内容与行为 应对元宇宙的治理挑战,备选治理思路之一是沿袭互联网历史上先宽松后收紧的治理思路,即在元宇宙发展初期持宽容态度以激励创新,在治理对象上侧重内容监管,待元宇宙发展到中长期再强化行为监管。该类规范的对象效力限于社区成员,面临法律争议时仍需接受法律审查。
数字科技提供了新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数字经济成为新的经济范式,数字社会表征着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空间,但也出现了数字鸿沟等新的治理问题,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侧重元宇宙人为性、虚拟性的一面,更为重视元宇宙之创设运行的人为建构性及治理技术的权力主体,主张对元宇宙平台的治理权力和私人间智能合约的负外部性进行法律干预。
1.体系性整合 元宇宙虽然是虚拟世界,但构建和治理元宇宙并非凭空而为,其离不开技术积累、商业资本、文化积淀和制度支撑。元宇宙属于新生事物,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不可避免存在法律规则上的空白缺漏。
如何认定伤害(harm)和存在哪些类型的伤害是元宇宙治理中已经浮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辩证看待元宇宙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治理挑战,避免重蹈互联网1.0时代将网络社区视为自主的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的覆辙。
在从实验室技术研发走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过程中,元宇宙数字公地(digital commons)的属性逐步增强,元宇宙平台对自身合法性将更加重视,元宇宙需要政府依法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愈发凸显。Decentraland和Sandbox则将其土地总数分别限制在90,601块和166,464块。对此,必须以法治化方式治理,规训和制约此类权力的运行。过于强调通过区块链将决策权力归属于智能合约或专家精英,将导致富人主导、代表性不强、权力集中化、激励不对称等问题。
第一,元宇宙平台的治理权力需要国家和政府对其提供合法性支撑并进行监管。结合元宇宙概念兴起以来陆续暴露的一些问题,可知法治对元宇宙商业层的规范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元宇宙是数字化的虚拟环境,也是新一代互联网。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应当从区分元宇宙的内容和行为起步,重视对元宇宙规则创制行为的治理,进而区分元宇宙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元宇宙的公共品和私人品。
技术性规则一定程度上对法律性规则构成了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性规则在实际治理中已为技术性规则所取代和超越。就制度资源而言,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倾向于认为,NFT等技术产品为财产提供永续性保护,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等技术方式提供智能合约和私人执行机制,DeFi(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等技术方式提供金融支持,从而在不诉诸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依靠技术化、中立化的制度即可实现可信的市场交易机制。